本章是资产评定估计的理论性、方法性、基本概念的章节,在历年考试中,本章的比重较大。
资产评定估计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经济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资产评估作为社会性和公正性活动,在产权转让、企业重组、资产流动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新兴的必不可少的行业。
一般地说,资产评定估计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具体地说,资产评定估计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联的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价值做评定和估算的过程。
通过对概念的解释,能够准确的看出,资产评定估计主要由六大要素组成,即资产评定估计的主体、客体、特定目的、程序、价值类型和方法。
5、评估的价值类型是对评价估计价格的质的规定,对不同的资产会有不同的价值类型;
资产评定估计的要素是一个有机组成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依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且,它们也是保证资产评价估计价格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重要条件。
充分理解和把握资产评定估计的特点,有利于进一步弄清资产评定估计的实质,对于搞好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提高资产评定估计质量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一般来说,资产评定估计具有以下特点:
现实性是指以评估基准期为时间参照,按这一时点的资产真实的情况对资产进行的评定估算。
资产评定估计基准期是指确定的资产评价估计价格的基准时间。由于各种资产都是处在不断运动和变化中的,资产的数量、结构、状态和价值也就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因此,资产评定估计只能是评估某一时点的资产,它不能完全反映各个时期的资产状况。为了科学实施资产评定估计,使评估结果具有可解释性,便于客户和公众对其合理规划利用,必须确定评估基准期。评估基准期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选择与资产业务或评估作业时间较接近的时期。
资产评定估计是来源于市场、服务于市场的活动,其市场性特点表现在市场活动中的资产交易活动发生条件下,资产评估通过模拟市场条件对资产做出评定估算和报告,并且这一估算和报告结果必须接受市场检验。
资产评估的预测性是指用资产的未来时空的潜能说明现实。现实的评价估计价格必须反映资产的未来潜能,未来没有潜能和效益的资产,现实评价估计价格是不存在的。因此,通常用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来反映整体资产的现实价值,用预期使用年数的限制和功能来评估某类资产的价值,等等,这是预测性特点的现实表现。
公正性是指资产评定估计行为对于评估当事人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资产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服务于相互矛盾的资产业务当事人的任何一方的需要。这说明资产评定估计的行为必须服务于当事人进行的经济行为,一定要满足资产评定估计业务的需要,而不是满足某一个当事方的需要。 公正性的表现有两点:
一是资产评定估计是按公允、法定的准则和规程进行的,具有公允的行为规范和业务规范,这是公正性的技术基础;
二是评估人员通常是与资产业务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这是公正性的组织基础。
咨询性是指资产评定估计结论是为资产业务提供的专业化估价意见,这个意见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评估者只对结论本身合乎职业规范要求负责,而不对资产业务定价决策负责。事实上,资产评定估计为资产交易提供的估价往往由当事人作为要价和出价的参考,更终的成交价格取决于讨价还价的本领。咨询性除具有上述有限法律责任这一含义以外,还有另一含义,即资产评估是职业化专家活动,其表现是少数结构的专家组成专业评估机构,形成专业化的社会分工,评估活动专业化、市场化了。这种专门化、市场化的评估业拥有大量的资产市场信息,能够更好地为资产业务的优化和实现服务。
资产评定估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资产评定估计包括所有涉及资产价值的行为。但是,理论的界定和实践的运用中,我们所称的资产评定估计是狭义的,反映的是在产权变动、资产流动等资产特定行为下的估价过程。因此,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有着非常明显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严格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同时是以企业会计主体不变和持续经营为假设前提的。而资产评定估计则是用于发生产权变动、会计主体变动或者作为会计主体的公司制作经营活动中断、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资产计价无法反映企业资产价值时的估价行为。明确这一区别,一方面说明资产评定估计并不是、也不能够否定会计计价的历史成本原则,因为其发生的前提不同;另一方面说明,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随意对企业资产做评估,以资产评定估计价值替代资产历史成本计价的做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如果随意进行评估,不仅会破坏会计计价的严肃性,违背历史成本原则,还会对企业的成本和收益计算产生不利影响。当然,资产计价有时也需要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评估。
简单来说,会计学中的资产计价是就资产论资产,使货币量能够客观地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量。资产评估则是就资产论权益,资产评价估计价格反映资产的效用,并以此作为取得收入和确定它在新的组织、实体中的权益的依据。同时,会计学中资产计价的目的是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资产评估价值则是为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提供公平的价值尺度。
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交易者提供价值的参考依据;会计的目的是为经营、管理者或债权人提供经济信息的依据。
资产计价是由本企业的财会人员来完成的,只要涉及与资产有关的经济业务均需要计价。资产评估则是由独立于企业以外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的。二者的操作者不同。
当然,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也是有联系的,会计计价有时需要以资产评估价值为依据。但资产评估与会计计价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工作中都必须明确区分。
例如,在投资活动过程中,甲企业投资给乙企业一项资产,资产评估对该项资产进行评定,收到该项资产时,它的价值是由评估价值入账。这说明评估价值有时也可作为会计计价的基础和依据。当然评估的时候也需要以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二者相辅相成。
资产评估的对象,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即资产评估的客体。什么是资产,却不是轻易可以回答的问题。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有的是单项资产,有的则是若干项资产的组合体;有的是某一资产的所有权,有的则是资产的使用权,等等。我国的资产评估对象的确定,更初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研究的,当然也不排斥各项独立形态的资产,如房地产等。就企业主体而言,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USPAP)中,并没有直接给出资产评估中资产的定义,但却明确地指出了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存在差异性。
面对众多不同类型和形态的资产,要科学估算其价值,首先应判断其价值的内容。正如《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它应该是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资产本身超出资产的范畴。权利表现形势方面,它主要表现为能够带来的权益或能体现出的效用。评估者要评估的不是这些资源的本身,而应是这些资源某一方面的权利。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何,首要问题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所具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高,它的价值越大,它未来的获利能力越低,它的评估价值就越小。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映出来。
资产作为具有获利能力的权利,必须有其拥有和支配的主体,权属问题也是资产的本质内容,例如有关定理、公式等是社会共有的财富,无从判断其价值(再例如一些新闻)。而且,权属模糊不清,就无法界定资产范围,也就无从估算其价值。
有形资产是指那些具有实体形态的资产,包括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流动资产等。会计学中的固定资产,一般是以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为标准的主要劳动手段。在资产评估中,固定资产具体是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评估时应分别进行,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特性。
无形资产是指那些没有物质实体而以某种特殊权利和技术知识等经济资源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简单理解就是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是有形资产;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能够发生作用的资产是无形资产。
单项资产是指单台、单件的资产。整体资产是指由一组单项资产组成的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综合体。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大多具有可确指的存在形态,可以单件、单台地做评估。例如,我们可以确切地评估厂房、机器设备的单项价值,但是,如果不是变卖单项资产,而是把企业作为商品进行买卖时。一般不能够简单地按单项资产的评估价值总和来交易,因而,就存在着有射于单项资产评定估计的整体资产评定估计。典型的整体资产一般是一个企业,也可以是某一车间,或者是一组无形资产的综合体。企业整体资产不是企业各单项可确指资产的汇集,其价值也不等于各单项可确指资产价值的总额,因为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所考虑的是它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的生产能力或获利能力,所以,其评价估计价格除了包括各单项可确指的资产价值以外,还包括不可确指的资产,即商誉的价值。
可确指的资产是指能独立存在的资产,前面所列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除商誉以外都是可确指的资产。不可确指的资产是指不能独立于有形资产而单独存在的资产,如商誉。商誉是由于企业地理位置优越、信誉卓越、生产经营出色、劳动效率高、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技术先进等原因,能获得的投资收益率高于一般正常投资收益率所形成的超额收益,它不能脱离企业的有形资产单独存在,所以称为不可确指的资产。
按资产的流动性可以分为短期资产和长期资产。资产的流动性决定其变现性,流动性越活,变现性就活,偿债能力就活。流动性弱,变现性差,偿债能力弱。短期资产(如流动性)的变现性较活,而长期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现性较弱。
资产评定估计的特定目的是指被评估资产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同样的资产,因为评估的特定目的不同,其评估值也不相同。
我国资产评估实践表明,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抵押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等。
1、资产转让:资产转让是指资产拥有单位有偿转让其拥有的资产,通常是指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3、企业出售: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他整体资产产权出售行为。
4、企业联营: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投入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实体的行为。
5、股份经营:股份经营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实施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行为,包括法人持股、内部职工持股、向社会发行不上市股票和上市股票。
6、中外合资、合作:中外合资、合作是指我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的行为。
8、抵押:抵押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经济行为。
9、担保:担保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以本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的经济行为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10、企业租赁:企业租赁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将企业全部或部分资产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经营使用者的行为。
11、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价值类型是指评价估计价格的含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业务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表现在:
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含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而不是资产本身的特定价值和内在价值。例如,一台机器设备,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和用于销售变现行为的评估,其价值含义不同,评估值也不一样。用于销售变现行为,该资产的使用价值取决于市场的交换条件和需求者对其使用价值的判断;用于投资行为的评估,则只是考虑该机器设备在新投资企业中是否有用及其有用程度。显然,这时需求者及其市场条件就会产生差异。
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在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地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
事实上,评估方法本身只是估算评估价值的一种思路,价值类型确定后直接制约着方法应用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判断和选择。
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地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含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明确其提出的评估价值的类型,可以使委托方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
价值类型的种类或表述,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另一种则是根据《国际评估准则》,将价值类型区分为市场价值以及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现在,第二种观点在现实中得到广泛应用。
一、是将价值类型分为现行市价、重置成本、收益现值和清算价格,这是我国理论界比较早的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1、重置成本是指现实市场条件下,重新构建一项全新资产所耗费的货币支出。重置成本的前提是资产处于在用状态,一方面反映资产已经投入使用,另一方面反映资产能够继续使用,对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
公开市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2)买者和卖者的地位平等;(3)买者和卖者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4)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并不是在强制的、受限制的情况下进行的。
收益现值是根据资产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以适当的折现率将未来的收益折现为现值。
收益现值类型适用的前提条件首先是资产要投入使用,同时投资者投入的目的是为了预期收益。
4、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
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1)资产的通用性。专用设备的清算价格一般会大幅度低于其市场价格。一个具有某一特殊属性(使用价值)的财产对于所有者来讲并不具有特殊价值。
(2)清算时间的限制。一般地,清算时间越长,在市场上讨价还价的余地越大,清算价格会越高。
1、市场价值。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无论《国际评估准则》,还是美国的《专业评估统一标准》,以及英国、澳大利亚的评估手册等,尽管在一些词汇表达方面有差异,但基本含义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直接采用《国际评估准则》中的定义《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1)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即所指市场价值是在公开和公平的市场条件下形成的,市场条件不局限于某事件发生或某人发生,同时,当事人是在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做出的。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变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更大限度的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备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他性。
(2)当事人是理性的。当事人充分掌握信息,不受任何压力,理性条件下做出的选择
除了市场价值以外,其他的价值类型种类繁多,各个国家也不一样。根据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还有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清算价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等。
2、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值类型重点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更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
3、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的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
在资产评估中,投资价值是依据其投资需求条件,针对特定投资者评估某项投资的投资价值。与市场价值相比,投资价值是个人的价值,它未必是市场价值。投资价值反映特定投资者与一项投资两者之间的主观关系。虽然投资价值和市场价值参数可能相似,但它和市场价值在概念上不同。如果投资者需求条件为市场典型条件,投资价值可能和市场价值相同。
4、持续经营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
5、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其二,这种交易活动只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6、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
7、课税价值。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与征纳税收相关的价值定义所确定的价值。
价值类型问题一直是评估业界的焦点和难点。但至少已在下列方面达成共识:一是价值类型是必需的;二是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三是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定义。
上述三项因素是一个有机整体,核心问题是评估的特定目的,因为特定目的确定以后直接影响市场条件,进而也影响资产功能和状态。比如,资产在发生售卖的经济行为下,直接决定了市场中需求者的范围。通常情况下,资产评估特定目的不同,评估价值也不一样,这种差异本身就是由于特定目的引致的价值类型不同造成的。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评估师也可以根据委托者的要求选择价值类型。一般地,企业破产、资产拍卖,我们可以选择清算价格,但也可以根据委托者要求选择采用市场价值类型。根据对市场价值概念的分析,国际评估界似乎对市场价值具有更大的偏好性,它是一种理想化的评估价值。当然,价值类型选择不同,直接影响评估价值数额。而且,不同价值类型下的评估价值与实际资产交易值的差异度是不同的。如果企业破产评估选用清算价格这种价值类型,实际处置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很小;而如果选用市场价值类型时,处置值和评估值差异就会较大。可见,同样评估目的,不同价值类型的评估值所表现的实际交易值与评估值的差异程度不同。强调说明的是,评估价值与资产交易值之间存在差异是正常的现象,因为交易过程中的许多因素并非评估师所应考虑的内容,委托方使用评估价值时,应注意分析二者差异的原因。当然,这样并不是评估者对评估值就没有责任了,其仍然应对形成评估值的因素及参数选择方面负责。
假设对任何学科都是重要的,相应的理论观念和方法都是建立在一定假设的基础之上的。资产评估与其他学科一样,其理论和方法体系的形成也是建立在一定假设条件之上的。适用资产评估的假设有以下几种:
从资产评估角度看,继续使用假设是指资产将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转换用途继续使用。对这类资产的评估,就要从继续使用的假设出发,不能按资产拆零出售零部件所得收入之和进行估价。
公开市场是指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公开市场假设是基于市场客观存在的现实,即资产在市场上可以公开买卖,不论资产的买者或卖者都希望得到资产更大更佳效用。
所谓更大更佳效用是指资产在可能的范围内,用于更有利又可行和法律上允许的用途。这种资产的更大更佳效用可以是现时的,也可以是潜在的。在评估资产时,按照公开市场假设处理或作适当调整才有可能使资产收益更大。资产的更大更佳效用,由资产主体;具体特定条件以及市场供求规律所决定。
清算(清偿)假设是指资产所有者在某种压力下被强制进行整体或拆零,经协商或以拍卖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种情况下的资产评估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适应强制出售中市场均衡被打破的实际情况,资产评估价值大大低于继续使用或公开市场条件下的评估值。
在资产评估中,由于资产未来效用不同而形成了“三种假设”。在不同假设条件下,评估结果各不相同。在继续使用假设前提下要求评估资产的继续使用价值;在公开市场假设前提下要求评估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在清算假设前提下要求评估资产的清算价格。因此,资产评估人员在评估业务活动中要充分了解、分析、判断、认定被评估资产更可能的效用,以便得出有效结论。
资产评估的原则是调节资产评估委托者、评估业务承担者以及资产业务有关权益各方在资产评估中的相互关系,规范评估行为和业务的准则。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即资产评估的工作原则和资产评估的经济原则。
独立性原则要求在资产评估过程摆脱资产业务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工作应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评估机构应是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不能为资产业务各方的任何一方所拥有,评估工作不应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与资产业务有任何利益上的联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结果应有充分的事实为依据。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评估过程中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和采用科学的方法。评估的指标具有客观性,评估过程中的预测、推理和逻辑判断等只有建立在市场和现实的基础资料上,才具有意义。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评估的特定目的,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和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估实施方案,使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资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不仅在于方法本身,更重要的是必须严格与价值类型相匹配。价值类型的选择是以评估的特定目的为依据,它对评估方法具有约束性,不能以方法取代价值类型,以技术方法的多样性和可替代性模糊评估价值类型的唯一性,影响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另外,科学性原则还要求资产评估程序科学合理。资产评估业务不同,其评估程序也有繁简的差异。因此,应根据评估本身的规律性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资产评估的实际情况,确定科学的评估程序。这样才能既有利于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评估成本;又有利于提高评估效率,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专业性原则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拥有一支由工程、技术、营销、财务会计、法律和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的专家组成的资产评估专业队伍;这支专业队伍的成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这是确保资产评估方法正确、评估结果公正的技术基础。此外,专业性原则还要求资产评估行业内部存在专业技术竞争,以便为委托方提供广阔的选择余地。这是确保资产评估公平的市场条件。
贡献原则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价值的贡献,或者根据当缺少它时对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贡献原则要求在评估一项由多个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构成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地确定该项资产的价值。
替代原则是指当同时存在几种效能相同的资产时,更低价格的资产需求更大。这是因为,有经验的买方对某一资产不会支付高于能在市场上找到相同效用替代物的费用。评估时,某一资产的可选择性和有无替代性是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预期原则是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价值可以不按照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决定,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的高低取决于实现资产的未来效用或获利能力。一项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很高,但对购买者来说,其效用不高,评估值就不会很大。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合理预期其未来的获利能力以及拥有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资产评估的各经济原则是相互联系的,在评估过程中应综合运用这些原则,以保证资产评估工作效率的提高和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应当说明的是,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客观存在的是一个量,而人们对它的评估又是一个量。资产评估就是通过对资产的全面认识和判断,来反映其客观价值。但是,一般来说,要使评估值与资产客观价值完全一致,那是很难的,资产评估者的目标或任务应是努力缩小这个差距。
资产评估程序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形成资产评估结论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资产评估程序由具体的工作步骤组成,不同的资产评估业务由于评估对象、评估目的、资产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的差异,评估人员可能需要执行不同的资产评估具体程序或工作步骤,但由于资产评估业务的共性,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程序是相同的。通过对资产评估基本程序的总结和规范,可以有效地指导评估人员开展各种类型的资产评估业务。
资产评估程序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从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接受委托开始,到向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结束。广义的资产评估程序是从承接资产评估业务前的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开始,到资产评估工作档案归档结束。
(一)资产评估程序是规定资产评估行为、提高资产评估业务质量和维护资产评估服务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不论执行何种资产类型、何种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都应当履行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按照工作步骤有计划地进行资产评估。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而且能够有效地避免由于机构和人员水平不同而导致的在执行具体资产评估业务中可能出现的程序上的重要疏漏,切实保证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恰当的资产评估程序对于提高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水平乃至资产评估业整体业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中介服务工作,评估人员履行严格的评估程序也是赢得客户和社会公众信任、提高评估行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
由于资产评估结论是相关当事方进行决策的重要参考是依据之一,因此资产评定估计服务必然引起相关当事方的关注,包括委托人、资产占有方、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使用人、相关利益当事人、司法部门、证券监督及其他行政监督部门、资产评定估计行业主管协会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资产评定估计程序不仅为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提供了必要的指导和规范,也为上述相关当事方提供了评价资产评估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委托人、司法和行政监管部门及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价资产评估服务质量的主要依据。
(三)恰当执行资产评估程序是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防范执业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
它是资产评估人员防范风险,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首先要履行好自己的程序。例如社会上有些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没有履行好程序,这并不是评估机构和人员单方面的责任,也有委托方与客户之间的影响。
明确资产评估业务基本事项是资产评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明确资产评估的对象,业务所涉及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和资产的占有方的基本情况。明确基本事项时应该明确其经营地址、经营执照的范围、性质、主要涉及经济行为的资产的结构等。例如,注册资本有50万,经济情况不太好,进行资产评估时,资产量突然与实际的资产量有很大的落差,此时就应考虑资产的来源。评估资产中评估的对象是否线万元的固定资产,此时要考虑70万元的被评估资产是否存在资产评估的风险。
切实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是进行资产评估必要的程序,它是规范和约束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和责任的关系。首先要规定委托方、评估对象以及评估基准日的日期、评估的目的;双方在执行期间有什么样权利和义务;规范资产评估过程中的收费问题及费用的支付方式;报告出具的日期、份数。更后双方当事人盖章签字具有法律效力。那当然特殊情况可在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中说明、披露。
应确定工作的期间、时间段、人员的配备、所需资料来源、何时接触等相互协调的过程。这是保证资产评估业务能够顺利进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证。
资产的现场勘察首先应与对方进行配合。一般情况应先由对方出具资产评估清查明细表,对于重要的资产应与管理层或技术的维护层取得及时联系,更好的了解资产现有的情况,或在使用中的一些情况。目的是对这项资产有很好的确认。主要勘察数量与规格型号和技术状况以及目前的使用情况等等。
收集资产评估资料要与被评估资产相协调。要根据评估对象收集相关资料。比如要评估一辆车,要知道这辆车的型号、状况等。
资料与现场勘察的结果进行汇总、整理、评估。评估是根据评估目的而言的,评估目的确定其价值类型,价值类型选用适当的方法,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的数值依据,就可以得到评价估计价格也就是被评估资产的评估结果。
评估结果出来以后,就编制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方的重要的法律性文书,这时对于委托方来说表明资产评定估计工作基本结束。
资产评定估计是市场经济行为,是市场条件下产生的业务。这项业务受市场检验如果存在一些问题时,应有充分的依据,这就表现在工作底稿、工作档案中。可以随时查阅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这个评估是中介性服务机构优质的服务,并且这个评估并没有受到当事人权益的影响(是客观公正的、所做出的评估结论是有事实依据的,到工作底稿中都可查阅)
1、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国家和资产评定估计行业规定的范围内,建立、健全资产评定估计程序制度。由于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各自不同,所承接的主要业务范围和职业风险也各有不同,各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当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在资产评定估计基本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细化等必要调整,形成本机构资产评定估计程序制度,并在资产评定估计执业过程中切实可行,不断完善。
2、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具体资产评定估计项目的情况和资产评定估计程序制度,确定并履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程序,不得随意简化或删减资产评定估计程序。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应当而且仅当在执行必要资产评定估计程序后,形成和出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
3、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应当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指导和监督资产评估项目经办人员及助理人员实施资产评估程序。
4、如果由于资产评估项目的特殊性,资产评估机构和人员无法或没有履行资产评估程序中的某个基本环节。如在损害赔偿评估业务中评估对象已经毁失,无法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或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完整的资产评定估计程序,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人员应当考虑这种状况是否会影响到资产评定估计结论的合理性,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披露这种状况及其对资产评估结论可能具有的影响,必要时应当拒绝接受委托或终止资产评估工作。
另一种情况是无法履行就应该终止资产评定估计工作。有时进行资产评定估计时会有很多资料、资产不能很好的提供相关的产权证明、存放证明、实际与清查表中不符的情况下,这时完全有权利终止该项资产评定估计工作。
5、资产评定估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将资产评估程序的组织实施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并将主要资产评定估计程序执行情况在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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